你这两句话哪凑来的?道法,道是道法是法,道是世界观,法是方***。例如,因果是世界的基本规律,人事不脱因果,但我们能利用因果律来解套的手段这是方***。
万物各有道,天道大道之下只有公,因为公所以有因果律,你用万物各自的道处理问题这是法、方法。
古文“万物”只指有生命的物,万事也是指人事,人间道说人事。人说“万事万物皆有法”这句话主语必定是人,说万物有道更准确。“万事万物皆有法”这句话勉强能解释成万物按自己的道生长收藏、这过程中各有各的方***。不过法并不是规律,道受综合因素影响再决定法。道不等于一定之规,所以法无定法。
这跟管理一个道理,管理因时因地因人因势制宜,人的思维本质能沟通当然道在,方***是灵活的这是道下行法。我们制定制度,你能说这是管理的方法,制度因时因势而变更是据道变。道变法变是规律,是因果律,但这不是法。法是具体的手段。
谢邀!
万事万物皆有法,法即规律,当然是对的。但是不同宗教信仰、文化背景的人,对万事万物的规律却有完全不同的认知,也就产生了万事万物是否有规律的质疑?
中国人经常用阴阳的相生相克与对立统一,刻画世界万物的发展和演变规律。但是,由于对阴与阳是否平等有不同看法,对万事万物的发展规律就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:一种是阴阳平等的发展观,其基本观点是阴阳平等、既不唯阳也不唯阴。万事万物的发展规律就是阴阳动态平衡,阴阳永远保持对立统一,不可能从“对立”到“统一”。这就是中国道家的阴阳平衡发展观。还有一种阴阳不平等的发展观:阴阳不平等,唯阳或唯阴。万事万物的发展规律是阴阳不平衡,阴阳从对立到统一,或是统一于“阳”或是统一于“阴”。而中国儒家“天尊地卑”的阴阳观,就是一种统一于“阳”、阴阳不平等的发展观。
古人这种阴阳不平等的发展观,现在则表现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对立,它们对同一现象往往给出不同解释。例如,人有生老病死,这是自然规律,视乎没有争议。但人死后是否有灵魂,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有完全不同的观点。唯物主义认为人没有灵魂,而唯心主义则认为人有灵魂。尽管人体的消失,但人的灵魂升天永存。有趣的是宇宙中的恒星也有生老病死,而且在它死亡的某个阶段,会向空中喷发很多物质,而这些物质集聚后产生新的星球。我们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人的灵魂升天永存,但恒星向太空中喷发的物质过程,却让我们将两者联系起来。
总之,万事万物皆有普遍规律和法则。但人们的文化和信仰不同,认知自然的能力有限,并没有就这个问题达成共识。
法有很多种含义,所以法一般不单独来用,往往会扩充词来指示不同的意义。
如法律,法则,法规,效法,取法,办法,方法等。
法所指的是事物间的因果联系,了解了事物的因果,本末,先后,也就能明了其法。明了其法,也就能以法来指导方方面面的事情。
所以法的不同方面的定位词,就是以其法来指导各自的事情。
万物皆有法,即是说万物都有它的因果联系和本末先后,称之为规律其义稍有所偏,却也基本算作通识。只是更深一步理解的话,我认为:
法的内涵是求得万物之真,而规律只是由真的某种表现抽象出来的知识。如是观之,法还在规律之上。
读法学出来的研究生如果按法考的要求认真学,认真做真题,相对于其他非法学的更容易过。任何考试都有它自身规律,法考和法硕考试就有很大不同。问题是许多法学研究生自恃有些法律基础,不认真准备法考,而其他非法学考生因为底子浅,早早报了班,按法考要求认真准备。如此这般,法考研究生就不一定能考过非法学考生,并不奇怪!
这就像问,为什么骨科医学博士考大杂烩考不过一样,因为考大杂烩啊,除了骨科还有牙科、外科、心血管、呼吸道、肛肠、耳鼻喉等等。
法学研究生一般全称叫“XX法硕士”、“XX法博士”,而司法考试光部门法就有7个,你说为什么考不过?
司法考试改革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,一考变两考,无论是主观题和客观题都更加注重案例化考察,每一个小问题都是一个案例,也就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更重视解决实际问题即实务能力,而研究生更偏向于理论研究
这就像问,为什么骨科医学博士考大杂烩考不过一样,因为考大杂烩啊,除了骨科还有牙科、外科、心血管、呼吸道、肛肠、耳鼻喉等等。
法学研究生一般全称叫“XX法硕士”、“XX法博士”,而司法考试光部门法就有7个,你说为什么考不过?
读法学出来的研究生如果按法考的要求认真学,认真做真题,相对于其他非法学的更容易过。任何考试都有它自身规律,法考和法硕考试就有很大不同。问题是许多法学研究生自恃有些法律基础,不认真准备法考,而其他非法学考生因为底子浅,早早报了班,按法考要求认真准备。如此这般,法考研究生就不一定能考过非法学考生,并不奇怪!
司法考试改革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,一考变两考,无论是主观题和客观题都更加注重案例化考察,每一个小问题都是一个案例,也就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更重视解决实际问题即实务能力,而研究生更偏向于理论研究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调查终结,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,根据不同情况,分别作出如下决定: (一)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,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; (二)违法行为轻微,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,不予行政处罚; (三)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,不得给予行政处罚; (四)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。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,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。 第三十九条规定: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,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 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地址; (二)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; (三)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; (四)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; (五)不服行政处罚决定,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; (六)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。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。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